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03 22:00:45
高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及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和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应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遂判决程某一次性补偿高某15万元,损害赔偿5000元。
(本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