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03 20:44:11
分岐意见:对于本案是否认定为抢劫罪,出现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习某不构成抢劫罪。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本案中的收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的表现形式,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因而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习某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所侵犯的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而且还包含财产性利益。收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属于财产权利的凭证。彭某所出具的收条作为财产权利的凭证,就使其无法向习某主张自己的债权,在客观上可以使习某免除75万元债务,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其一,抢劫罪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符合立法目的。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利益,就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收条意味着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代表相应的财产权利,同样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其二,抢劫罪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与其他国家的做法一致。抢劫罪作为一种古老的自然犯罪,在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将其犯罪对象限定在金钱与有形物,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物及财产性利益在经济领域越来越发挥重要功能,也呈现出复杂性。鉴于财产性利益对经济社会的作用,大多数国家都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侵犯财产性利益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普通抢劫罪的条文之后,又单独以一条款形式规定抢劫财产性利益的犯罪。
其三,逼写收条无异于抢劫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积极性利益与消极性利益。前者是指取得权利之类的含有积极增加财产意义的利益;后者是指免除债务之类的消极增加财产而产生的利益。由于收条作为一种债务偿还的凭证,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主张,因而与欠条一样具有财产性利益性质,且是一种消极性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逼迫债权人写下收条,就使被害人丧失债权,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并使行为人永久性地非法占有被害人丧失的财产。因此,逼写收条与抢劫财物虽在行为方式上表现差异较大,但在剥夺他人财产权的性质上完全一样,其侵害的法益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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