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03 21:33:16
主审法官、书记员:
被告人#####抢劫罪一案,受合川区人民法院指定,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龙朝斌律师担任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现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出生于1995年8月12日,在犯本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恳请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从犯。
经过庭审查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次要重要,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刑法第72条1第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完全具备上述情形,希望法院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使其能早日投入社会中去,好好工作,发挥其特长,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龙朝斌律师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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