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9-26 16:25:37
项 目 | 待 遇 | 备 注 | ||||||
计算基数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 ||||||
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 | 12个月 | 用人单位 | 经劳鉴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
医疗费用 | 实报实销 | 基金 |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 |||||
伙食补助 | 8元/天 | 《关于报销交通食宿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通知》市外就医:交通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50元/人/天;住宿费100元/人/天 | ||||||
医疗终结 | 辅助器具 | 国家标准 | 基金 | 经劳鉴委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 | ||||
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 停工留薪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 | ||||
大部分护理 | 40% | |||||||
部分护理 | 30% | |||||||
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由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 |||
六级 | 16个月 | |||||||
伤残津贴 (保留工作) |
五级 | 70% | 用人单位 | 保留劳动关系,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其余同一至四级 | ||||
六级 | 6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个月 | 基金 | ||||
六级 | 10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60个月 | 用人单位 | 本人提出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 ||||
六级 | 48个月 | |||||||
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8个月 | |||||
八级 | 6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15个月 | 用人单位 | 本人提出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 ||||
八级 | 12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6个月 | |||||||
因工死亡 | 丧葬费 | 6个月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支配收入 | 20倍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可享受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资 | 4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
其他亲属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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