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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一定条件下可主张的其他费用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0-12 17:24:55

交通事故在一定条件下可主张的其他费用
1,          生活用品费: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对当事人的生活会造成极大的不便,如在住院期间往往会产生一些购买生活用品的费用,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当事人具有购买生活用品的票据以及证明其系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同样能够得到主张。
2,          补课费:主要针对未成年的学生,因交通事故造成无法正常上课而导致的聘请家教进行补习功课的相关费用。
3,          鉴定费:鉴定费这一项目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4,          打印费: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常常须到医院系其他单位进行查询复印相关材料,势必产生大量的复印费用。该费用也应该由侵权人承担。
5,          通讯费: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正常通讯费用可以支持。
6,          档案查询费:对于侵权一方系公司单位的,一般须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其公司基本信息。该项费用可多可少,也应当得到主张。
7,          律师费:该项费用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费用,但目前〈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此后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有可能进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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