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14)第 号
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民事、仲裁)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 监制监制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涉及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因与 一案 阶段的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八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四条 在委托期间,甲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五条 在委托期间,乙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并为此目的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出法律上的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则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7、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8、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面同意,则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八条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 方: 乙方: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合川支行南新路分理处
电话: 账号:50001153700050202903
法定代表人:周勇
电 话:15923587123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