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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必备之六刑事案件代理合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0-08 11:14:57

合同编号:(2014)第   
 
 
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 )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  监制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涉及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龙朝斌     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涉嫌运输、贩卖毒品一案   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甲方之间系  父子  关系。
第二条  对本合同所列第一条的合同目的,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律师可以书面形式另行详尽约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大写)捌仟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3000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八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四条  在委托期间,甲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人,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等。
2、如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及时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调查收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等。
3、如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制作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庭参加诉讼等。
4、乙方应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其中:
1、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法律帮助人的,委托事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时止。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人的,委托事项于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止。
3、律师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委托事项于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或驳回起诉裁定生效之日止。
4、律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事项于当事人案外和解不起诉、撤诉、判决、调解时止。
本合同履行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如代理二审或代理申请执行或被执行、代理申诉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法律救济措施),双方将另行订立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案律师收费标准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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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 方:                           乙方: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合川支行南新路分理处
电话:                  账号:50001153700050202903
                            法定代表人:周勇
电 话:15923587123
                                                                   
                            签约时间: 20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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