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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菜市场后门阻车器绊伤人 管理人未尽合理警示义务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9-11 10:32:02

合川:菜市场后门阻车器绊伤人 管理人未尽合理警示义务需担责

 
 
  常言道,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菜市场是多数居家之人每天必去的场所,买菜过程中被菜市场后门的阻车器绊倒致伤,这个损失该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合川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案件。

  2014年3月1日17时30分,年近七十的杨某到重庆市合川区某菜市场买菜,在菜市场后门被阻车器拌倒致伤。随即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110报了警,因当场身体未见明显异样,杨某便不了了之。回家后杨某感觉腰部有些不适,次日便到附近的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过两日的治疗后,疼痛并未得到缓解,故杨某于2014年3月3日下午到合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杨某共住院22天,经诊断为:1.腰部及左小腿软组织损伤;2.腰椎间盘突出症;3.左膝退变性骨关节炎;4.腰椎退变;5.腰肌筋膜炎。出院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菜市场管理人赔偿其医疗费、护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1813.8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系本地居民,长期在该市场买菜,应当知道被告在该市场后门设置有阻车器,然其当天经过该市场后门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忽视安全,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而被告在该市场后门设置阻车器,未尽合理的警示义务,致原告路经该市场后门时摔倒受伤,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结合杨某所提供的证据等资料,法院认定原告杨某因本次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为4664元(医疗费20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4元、交通费200元),由被告菜市场管理人赔偿1399.2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
(本文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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