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下人不靠边引发事故应担责
2013年7月18日,贺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途经一商店时,售票员黄某下车购物。当绕行至客车尾部准备横穿马路时,与迎面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黄某因此脑受伤治疗152天,共花费22万余元。事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评估,黄某颅脑损伤达Ⅰ级伤残,相关治疗及后续费用达105.8万余元。黄某妻子毛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驾驶员及客车相关责任人赔偿。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贺某、黄某、摩托车驾驶员唐某分别承担40%、10%、50%责任,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黄某42万元,车主赔偿2.7万余元,并由运输公司负连带责任;唐某赔偿47.8万余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车主和运输公司不服,选择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维持原判。
庭后,法官解释称,案发时贺某驾驶客车没有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一定程度上遮挡了摩托车驾驶员唐某的视线,该违法行为与黄某受伤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唐某忽视交通安全,未完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需担责。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安全横穿公路同样存在过错。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责任认定。
因贺某与车主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贺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车主承担侵权责任,挂靠运输公司对贺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客车投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车主、挂靠公司承担。
(本文来源重庆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