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1-10 21:13:07
2009年8月,垫江的胡女士进入某电源公司上班,从事激光焊接工作。
去年9月5日下午下班后,公司要求她继续加班工作。胡女士回忆称,当天她从早晨7点上班,直至下午6点,其间吃过午饭后也没有休息,已连续工作了11个小时。对于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她加班到晚上12点的要求,她没有接受,下班后就回家了。第二天,胡女士仍照常上班。
同月7日,公司以胡女士等四名女员工在2013年9月5日晚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胡女士等四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解除了与胡女士等四人的劳动关系。胡女士等四人不服从处罚决定,与公司发生纠纷。
去年9月7日下午起,胡女士未到公司上班。胡女士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赔偿其经济损失,支付拖欠的工资1800余元和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去年12月2日,该委作出裁决:公司撤销对胡女士的处罚决定、解除该公司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胡女士2013年8月至9月的工资1800余元和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随后诉至法院,请求不予支付胡女士经济补偿金。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某电源公司要求胡女士加班,应与胡女士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该案中,公司因胡女士拒绝加班而作出处罚决定,是变相强迫加班,违反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禁止性规定,员工有权拒绝。
此外,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但因胡女士在审理中只请求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系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故对此予以维持。
合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