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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存在的九大经营风险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2-13 10:35:40

     目前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非常不好,这是有目共睹的。那么我想从经济刑法的角度,对企业家、民营企业的生存风险做一个扼要的分析:
 
  第一种是政治意识形态导致的风险。我们的刑法思想是受宪法的统率,“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是限制和剥夺的。而宪法思想来源于建国理论《共产党宣言》。《共产党宣言》里开宗明义的一句话,终极目的是消灭私有制。因此,中国法律存在着天然的消灭民营经济的基因。我们需要对一些不适应今日中国国情现状的思想进行反思清理,在基础理论上给民营经济合法地位,而不是消灭它。
 
  第二种是打黑扩大化导致的风险。因为很多民营企业有一定的原罪,比如偷税漏税、假发票等行为。去任何一个民营企业查,找几个罪名很简单、很容易。累积那些企业主的几十年下来的各种不是,一堆罪名就有了,就可以给他们套上黑社会的帽子。人就可以杀掉或者判无期,财产可以全部没收,完全剥夺。如此下来,使得由改革开放形成的民营企业的成果,一个刑事判决就可以把它结束掉。
 
  第三种是财富权力化转移问题。以前可以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现在有了270多部法律,不能用这种革命的方法任意剥夺了,就用司法的手段,重新剥夺和分配财富,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力重新进行掠夺,重新进行瓜分。已有大量案例充分说明了这种现实的风险。
 
  第四种是经济行为的政治化问题。企业家要获批一个项目,拿到各种许可证、土地、税收优惠,在官场腐败普遍化的环境下,就要屈从于权力寻租,同有权人进行权钱交易勾兑。建好一个项目的过程,往往是自己黑化的过程。企业家的好多行为,就这样都跟行政权力搅在一起。一旦官员受贿案发,行贿的企业家马上就会被牵扯进来。现在很多企业家出事,都是涉及行贿犯罪。
 
  第五种是官员短期政绩观的风险。谁当市长、县长,谁就希望在自己的任上,GDP和财政收入增长快一些,能够搞出几个大项目来,对形象和仕途都有好处。再加上一任新官都有一些企业家兄弟围着转,要项目、要发财机会,因此对原定的地域范围的项目要重新洗牌,这样一种新官旧官抢项目的内斗,往往也导致借助司法手段搞企业家。
 
  第六种是计划经济的余毒,权力插手民营经济。很多官员没有企业自主权观念,公私不分。习惯于将私营企业当成国有企业来管理,权力的运用没有界限,肆意地插足民营企业的内部事务。从来没有想过民营企业享有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私有权,从来不明白民企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本身的股东大会,不是国家国资委,也不是财政局、工商局,也不是市长、县长,缺乏基本的《公司法》法律观念,非法干预民企的行为在全国非常普遍。
 
  第七种是刑法罪名的泛犯罪化立法。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罪名就有112个。有很多罪名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家,当然也有专门针对国企老总的。而“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成了这些年的全国性现象。如果听话愿意交税的,帮我去搞政绩工程的,我扶着你,一旦不高兴了随时收拾你,找个罪名易如反掌。为了一下搞准、搞死、不让他翻案,往往多准备一些罪名,这个不行定那个,东边不亮西边亮。总能把一个民营企业家搞死。由于法律的泛犯罪化立法,法律成了他们滥用权力随心所欲的工具。
 
  第八种来自行政权、司法权腐败对企业家的敲诈勒索。顾雏军最早就这么出事的——对权力者所提出的敲诈索贿没有满足。顾雏军跟我讲,我不是不愿意给钱,500万又不是大钱,我完全可以给他,但是给他我这一辈子就讲不清楚了,万一他抓进去把我讲出来怎么办?所以我不是不愿意给钱,是我不给也不行,给也不行,不给他查我,我给了他将来一辈子的隐患,所以企业家怎么活?
 
  第九种是政法人员知识更新和执法水平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很大,我们一些政法人员法律知识非常陈旧,不知道中国社会主义三大特征在这30年中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是计划经济、不保护合法财产、打击资本获利、打击财产性收入、打击投机倒把、抑制平等竞争市场流通那一套旧观念。不懂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的理论,包括一些金融知识,包括财务知识、现代公司企业制度知识、电子商务的知识、知识产权的知识,《公司法》、《民法》的知识,都非常薄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导致法律水平和执法思想落后。
 
  我们的执法思想没变,产生了非常大的冲撞。
 
  二
 
  社会主义特征的三大理论,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理论,通过30年的改革,现在全部都变了;
 
  第一,现在非公经济已经是占主导地位了。除了垄断企业还在国家手里,比如浙江财政收入,税收74%靠民营经济,所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很多省份在全国经济成份比例中,都已经改变了。
 
  第二,我们不但党的纲领,连《宪法》都修改了,宪法已经明确写上了社会主义现在是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四个字已成为过去。
 
  第三,以前我们只有榔头、锄头挖来的钱才是合法的,资本的获利,我们基本上是否定的——就是资本中的每一个毛孔里,都流着工人的血汗。现在我们不但允许和支持资本获利,还开放了股市、期货市场,开放了风投市场。我们已经明确向民间讲,要保护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资本获利,我们不但按劳分配,还按资分配。按资分配的比例往往已经超过了按劳分配。
 
  此外,社会主义的第四个特征,小平同志后来说的,社会公平的观念,也产生变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强调积极发展,梯级发展,允许收入拉开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现在一种绝对平均主义思潮又抬头了,要求大家一起贫穷,绝对不准收入拉开差距,不要造蛋糕,而是分蛋糕。在社会公平的观念上也是非常落后的。
 
  改革开放以来的这四大变化,导致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出现严重脱节。
 
  社会主义三大特征,经济基础的特征,都关系到制定法律的基础。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方面。但我们的执法指导思想、刑法立法思想没有改变,还是按照原来公有制、计划经济那一套。
 
  比如说公有制保护这一块。《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刑法》这一块,就搞了歧视性立法。公有财产强保护,私有财产弱保护。
 
  比如贪污罪,拿了国有资产500万贪污,可以判无期徒刑,可以判到死刑。但是拿到私营企业同样的资产,拿10个亿,只能判15年,判不了死刑,为什么?因为我们立了另外一个罪,叫职务侵占罪,不叫贪污罪。
 
  我们还有一个挪用公款罪,是无期徒刑,如果是国有的企业、财产,挪用500万,可以判无期。又有一个挪用资金罪,哪怕挪用了私营老板的10个亿,也只能判10年。因为挪用资金罪最高刑只有10年。人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知道,立法本身就是歧视的、不平等的。民营经济是弱保护,公有制经济是强保护。在我看来,我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出问题了。
 
  三
 
  在这种经济改革加快、政治改革滞后的环境下,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冲突越来越激烈,最后挤在岩石缝里面的,就是以私营资本经营为特征的民营企业家。
 
  所以,企业家只知道自己做生意,不关心刑法知识是不行的。因为刑法随时可以剥夺你的权利、剥夺你的财产。吴英就是死缓。湖北龚家龙,无罪释放后,上市公司财产已经全部丧失。
 
  在这样一个环境里,你说是哪一个案子冤枉,意义已经不大了。以前我总关注呼吁社会关注哪一个案子冤枉,我现在不大呼吁了。我转向关心更大范围的问题。因为一两个案子的纠正和无罪,已经解决不了全面性的法律基础的问题,它天天可以产生新的冤案。不解决一个刑法的基础思想问题,不重新改造我们的经济刑法,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永远会走在监狱的路上。
 
  同时应该看到,“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问题,实际上严重压抑了中国市场经济的活力,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严重扼杀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撰文/陈有西
合川律师(本文来源于陈有西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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