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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意见-致检察院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9-20 22:37:01

辩护意见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接受吕·的委托,指派龙朝斌律师担任涉嫌抢劫罪的嫌疑人吕·的代理人,本律师依法会见了当事人,并对案件的情况作了一定的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按照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因此抢劫罪的即遂标准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或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有抢劫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即获得钱财,同时也并没有对本案中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所以本案虽然构成抢劫罪但是并没有即遂。
三、《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后虽然遭到被害人的反抗,本案被害人用双手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右手,犯罪嫌疑人说“你摸抓我了,你把我放了,我马上走”后被害人就放开了犯罪嫌疑人的右手,但是被害人仍然跪在地上,同时被害人的包内有手机等财产,也就是说在那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然有实行抢劫的行为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劫取被害人的财产而是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因此,本代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同时本案中并没有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所以应当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吕·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因为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代理人:龙朝斌                                     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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