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16元/年(注:用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重庆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32元/年(注:用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重庆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14元/年(注:用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重庆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96元/年(注:用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重庆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合川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