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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办法(讨论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4-04 07:42:32

附件1
合川区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律师行业行风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强化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综合考评机制,推进全区律师事务所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根据《律师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律师事务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区律师事务所的星级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推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合川分会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区律师事务所的星级评定。
第四条            对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按《重庆市合川区律
师事务所星级评定标准(试行)》执行。
第五条  星级创建分为队伍建设、基础建设、综合管理、业务建设、形象建设五个星级,每一项为一星。除否定性指标外,每星由基础分值(20分)和加分项目构成,每项得分合计在18分(含18分)以上的,授予该星级。获得几颗星即授予几星级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的星级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结果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我评定、区司法局会同律协合川分会考核确认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对评定的星级律师事务所一般每两年复评一次。经复评达到相应星级律师事务所标准的,可以晋级或保留原有星级资格;复评不合格的降级或取消其相应星级律师事务所称号。如律师事务所发生重大事项,经区司法局、律协合川分会决定,及时对星级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入所检查前,各律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将自评申报结果在指定时间上报区司法局。自评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申报表;
2、依据星级评定标准相关项目要求应当提供的相关
数据和佐证材料;
3、对星级评定自评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未按时提供材料,无法确认的评定项目按零分计算。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复评结束后,由区司法局、律协合川分会在区司法局网站上统一对外公布评定结果,给予发放星级标示牌。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星级标示牌。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四星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方有资格申报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三星级的律师事务所方有资格申报区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二星级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方有资格参加第二年度各种评先资格;对评定为一星级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区司法局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足以影响综合实力评价结果的,撤消其原评价结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川区司法局、律协合川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
 
 
                      重庆合川区司法局
                       2015年3月  日

合川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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