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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判缓(辩护意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3-06 10:46:28

        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律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龙朝斌律师作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律师,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阅看了全部案件材料,收到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并安排会见了被告,现辩护人对本案作如下几点量刑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通过被告人及发生抓扯现场的证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此之前并不认识被害人,双方并无瓜葛,抓扯的起因是因为被告人向保安借楼子,被告人陈某某一时冲动,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加上被害人李酒后搭腔所引起争吵,进一步发生抓扯行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二、被害人存在过错。
从证人刘某 及王  山、 华等的证言可以证实,现场抓扯的情形,被告人陈某某并未主动出手,被害人李曾两次扑向被告人陈某某,中途被害人李的妻子在现场劝阻过被害人李,也是把两人分开过的。但第二次被害人李人又冲向被告人要再次扭倒,导致意外发生。同时,根据被告人陈某某及被害人李的毒化鉴定文书报告中的鉴定结论可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60MG/100ML,相当于一个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而被害人李体内的酒精含量为5MG/1ML,相当于6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可以证实被害人李在抓扯现场存在醉酒严重、意识不清的情形。被害人在是高度醉酒的状态下与被告人发生冲突,并抓扯,导致双方一起摔下梯子,导致被害人意外摔伤。被害人自身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三、被告人存在其他酌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首先本案事实是一个意外造成的,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两人双方被摔下梯子,双方都是愿意看到的,受伤的结果也是意外,本案被害人受伤结果存在偶然因素,双方均有可能受伤,但不幸的是被害人李一方受伤最重,被告人陈某某一方仅受轻伤而已,因此本案案件情节,不同于其他存在故意伤害因素在内的过失案件,其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捉获后,积极供述坦白自己的过失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量刑。在发生了伤害行为后,被公安机关直接带回了派出所,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向伤者家属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积极抢救伤者,积极减少因自身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经济赔偿。通过今天被告人在庭上的表现可以证实,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表明被告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后悔,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也愿意用自己的双手积极创造财富来弥补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
再次,被告陈某某及妻子二人均系失业人员,一直居住在廉租房内,靠自己的双手经营生活,现家庭经济十分因难,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恰恰在被告人被羁押期间生育了小孩,经济再次陷入困难之中,家中的小孩子也需要父亲的照顾,整个家庭急需要被告人的双手来支撑。
    综上,本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向法庭请求,请合议庭结合本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认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并判处缓刑,给予被告人陈某某一个重新生活的机会,望合议评议后采纳!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龙朝斌律师
                             二O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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