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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C6Y867哈弗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分析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0-06 11:06:49

渝C6Y867哈弗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分析
 
合川律师


 
       2016年10月5日,一条关于寻找渝C6Y867哈弗车车主及家人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内疯传,称该车在青藏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全车人员遇难。该信息传播速度之快,朋友圈、QQ群、各大车友会论坛都在讨论该事件,因此产生的言论足以淹没沙漠,评论铺天盖地,有人惋惜、有人感叹、也有人称车主摊上祸事了,更多的评论让全国人民都加入了寻找车主的队伍中。
       笔者得到该消息时车主正在家中看电视,车主在得到公安通知后立即联系了笔者,询问其在该事故中他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车主韩某某,男,合川区南津街人士,该车系他多年前搞工程时购买,后来因诉讼案件被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该车辆进行了强制查封。后来对方当事人秦某与韩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一致同意将该车辆抵押于对方当事人秦某,由于时间原因,该车一直未实际过户,但一直由秦某方在使用该车辆。此次交通事故系秦某一方自驾游出行所造成。
       虽然在些之前笔者对车主韩某在电话中作了简要回复,现将该事故责任法律分析公开发布,希望能普及交通事故的法律风险,提醒驾驶人员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悲剧发生。
首先,通过前文得知该车渝C6Y867哈弗车驾驶人员与实际车主韩某并非同一人,若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网络上有人称车主摊上祸事了,其实不然,此次事故中,车主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所有责任。当然,车主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证明自己并不过错。
法律依据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机动车管理人也需担责解决“人车分离”责任难题
 
问: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机动车运行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同时,针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列举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等情形,以统一裁判尺度。
 
 
   其次,分析此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根据现在的材料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哈弗车与大货车追尾。
若实际驾驶该渝C6Y867哈弗车车辆的人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认定该车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的。那么,该车驾驶人员将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驾驶人员及车上人员由于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人员,该车人员无法享有本车保险利益。驾驶人员的责任自行承担,车上人员也就是乘客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可根据《侵权责任法》主张权益,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好意搭乘主张权益)。
若渝C6Y867哈弗车系追尾路边无故停放的大货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交警认定该车驾驶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对方大货车承担次要责任。此时,渝C6Y867哈弗车驾驶人员及车上人员可以要求大货车一方在交强险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要求对方车辆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是30%。(注意,车上人员也就是乘客还可以要求本车驾驶人员承担补充责任)。
若对方承担主责,责任划分基本与上相同,只是货车三者商业险原则上承担70%
当于,若渝C6Y867哈弗车无责任,则所有责任由对方承担。
 
法条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合川律师
整理分析,若有不足,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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