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1-26 14:24:59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唯一一套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经过两级法院审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徐某、陈某的异议及复议申请。
据悉,该案件系是自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重庆市审结的首例“唯一住房”执行异议案件。
本案中,徐某、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是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一起借款纠纷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受云阳县法院委托,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某、陈某在大足区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且被执行人对评估房屋未予赎回的情况下,大足区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最终张某以3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2014年6月30日,张某到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被执行人徐某、陈某一直拒绝搬离该房屋,还对大足区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大足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房屋系二人唯一住房,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
大足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徐某、陈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徐某、陈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表示同意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
据此,重庆市一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徐某、陈某的复议申请。
根据今年5月5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上述三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某已书面表示同意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因此,徐某、陈某以执行房屋为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遂不予支持。
合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