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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或QQ聊天记录如何成为证据使用(合川律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2-10 20:00:25

       随着资讯时代的到来,手机聊天软件越来越盛行。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使用聊天软件进行商业上的往来业务谈判,甚至直接进行货款支付等,而一旦遭遇了纠纷之后,聊天软件所记录的信息则至关重要了,甚至有可能成立定案依据,而我们应当如何利用聊天软件中的通讯记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2013年1月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随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进一步明确解释,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QQ等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方便通信,使用便捷,我国使用的人数非常多,80-90后普便使用。而微信平台上的微商信息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并十分活跃,正是由于其电子信息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根据实务中的判例来看,微信、QQ等电子信息记录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往往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充分证明微信、QQ等信息工具使用人的相对方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QQ等软件现如今并不是实名制,在法庭上往往不能证明使用人系当事人本人在使用,其记录的事实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主要是结合记录的时间、内容等信息来综合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合川律师     龙朝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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