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民间借贷借贷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渝01民终@@@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合 议 庭 : 彭@@@旭东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何@@@兰
被上诉人: 荆@@
上诉人代理律师: 龙朝斌 [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朝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朝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彭@@@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于2016年7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的代理人龙朝斌,荆仁明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号民事判决并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改判驳回起诉。案件所涉及65000元并非系@@@@经营需要而@@@所要求的借款,而是@@@办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偿还荆@@@借款人民币本金6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熟人关系。2011年5月17日,@@@向@@@借款现金人民币65000元,@@@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张,其正文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65000(陆万伍仟元正)”,借条上的借款人签名为@@@@并按有手印。后由于@@@@经多次催促而未归还借款,@@@@为此曾于2012年12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法官调解而撤诉。之后,@@@@又多次向@@@@追收,但@@@均以种种借口不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款65000元借与@@@,@@@收到此借款后,出具了借条。因此,@@@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由于双方之前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因此@@@可以随时要求@@@归还该借款,但应该给@@@必要的准备时间。@@@经@@@多次催收仍不偿还,其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在庭审中提供的书面材料,达不到证实讼争的这笔款项是受@@@的委托并用于代办社保之目的,故一审法院对@@@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故@@@的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兰依法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判决: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本案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凡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何景凡、刘洪兰举示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的(2014)合法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合法民初字第0926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根据经审查确认后的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知道@@@可代人办理养老社保。@@@于2011年5月17日到@@@家中委托何景凡代办社保,@@@@承诺帮荆仁明办理养老社保,@@@向@@凡支付6.5万元现金用做办理养老社保费用,何景凡出具借条一张。之后@@@@未能帮@@@办理养老社保,@@@凡多次向@@@催收要求返还6.5万元未果。
本院认为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在于双方之间有无借款的合意。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为委托!!!代其办理养老社保@@@@向@@@支付6.5万元,何@@@接受委托并承诺代办社保,双方应系委托合同关系。@@@出具借条系对收到@@@款项的确认,其并无向@@@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二审中@@@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本院依据二审中认定的新证据确认@@@@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凡返还借款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9263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上诉人!@@@@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俞旭东
代理审判员彭海波
代理审判员翟苏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