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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法解除员工的基本方案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6-16 14:45:20

                                                  企业合法解除员工方案二
       上次针对《劳动合同法》39条详细阐述了企业合法解除员工的基本方案,此次律师接着《劳动合同法》当中关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作简要分析方案。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以下三种须支付代通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      非因工受伤或患病不能从事工作的。
     企业员工因病,或受伤是任何企业都不可能避免的,若因工受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非因工受伤则适用于本条之规定,同时这里的因病不能从事工作主要是指的住院治疗等重大疾病,若仅请假三两天的小病则参照企业病假制度处理。
     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解除劳动关系有三个条件,首先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后,第二是不能从事原工作,第三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第四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金。
     处理步骤如下:1,人事部对受伤生病员工进行记录,2,到医疗期后考察能否从事原工作,3,另行安排工作,4考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5,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征求意见,6,发出解除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能是由于消极怠工引起,也可能是技术上的原因,对此单位首先应在劳动合同书中载明,这是企业必须的前置程序,主要是企业对工作的考核要求明细化,同时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要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再次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步骤如下:1,考核工作,2,发现不能胜任的发出调岗通知或培训,3,再次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征求意见,5,发出解除通知办理手续。
三,      劳动合同订立后发出客观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往往对于常人而言很难理解,律师根据实务总结一般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未发生,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不可抗力(地震),政策原因拆迁,用人单位搬迁,企业被合并等。
同样解除劳动关系也是附条件的,必须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可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未达与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步骤如下:1,企业发生不可抗力,2,发现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4,协商不成,5,与工会沟通意见,6,企业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经济性裁员进行了单列,由于内容多,下次再叙。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龙朝斌律师
2017-4-20

合川龙朝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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