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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百君(合川)民字(2017)第 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民事诉讼、仲裁)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
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百君(合川)(2017)民字第 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 勇,主任
甲方因处理民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决定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代理。双方就民事法律事务委托服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因以下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
1. 代理事项及案由:
2. 争议标的额:
3. 对方当事人:
4.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案件的程序:
第二条 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以下称“代理律师”)担任甲方的诉讼/仲裁代理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代理律师为两人以上时,代理律师可分工协作,可由其中一位代理律师出面参加法院/仲裁机构组织的诉讼/仲裁活动,部分代理律师可只参与案件分析、研究或调查取证工作。除代理律师外,乙方还可安排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参加案件办理。
第三条 委托权限
甲方对代理律师授权的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
1.就本合同项下代理服务,甲方支付固定律师服务费 元(¥ .00 元)正,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若双方选择其他收费方式的,详见本协议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2.甲方以银行转账或者汇款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应支付于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账号:1602060120010002975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上什字分理处
3. 甲方如果以现金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应前往乙方位于合川区玫瑰园17幢24楼的财务室支付,付款同时取得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4. 甲方不得向代理律师或协助代理律师工作的乙方人员支付律师服务费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但本协议约定由律师报销的差旅费或律师先行代乙方垫付的合法费用除外。
第五条 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1. 代理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在合川区范围内发生的差旅费,双方协商确定包干 元,甲方对此费用应当与律师服务费一并支付给代理律师。
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代理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前往合川区范围以外处理受托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承担,由代理律师据实向甲方报销。
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法律事务,若需发生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专家论证费、翻译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和承担。
第六条 甲方配合事项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代理律师介绍本合同项下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
2.甲方应根据代理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需要,予以积极配合。
3.甲方不得要求代理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4. 原则上,乙方及承办律师只接受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的复印件,不保管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的原件。开庭需要的证据原件,由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负责带至法庭。
5.甲方所提供证据不实的,自行承担可能导致的案件不利后果或者败诉后果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代理律师的义务与职责
1. 向甲方了解本案案情,研究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2.采用合法方式,协助甲方收集证据;
3.依据法律和案件证据,提出诉请/请求思路或答辩思路;依法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4.代理甲方出庭参与诉讼/仲裁开庭或听证,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主张或意见。
5.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提供。
6.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代理义务和职责。
第八条 律师更换与信息反馈
1.甲方认为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理律师,但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2.代理律师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难以履行服务职责的,乙方有权更换恰当的律师,并及时将更换事宜通知甲方。
3.甲方应在代理律师处理完毕受托法律事务时,规范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用于案件归档。
第九条 案件风险提示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代理律师仅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有关分析判断系依据初步了解所掌握的情况而作出。任何案件的处理结果,除受甲方的主张及证据影响外,还受对方当事人所举示的证据以及承办法官或仲裁员对法律规范认识的不同及对案件事实判断的影响;乙方对案件结果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1. 双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一方向对方发送有关通知或者其他文件,如果受送达一方拒绝签收,或者送达一方认为必要时,送达一方可以按本合同尾部载明的地址、邮箱、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以邮政、快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并且自发出之次日起视为已经送达。
2.如果一方需变更地址或者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变更通知到达对方之前,视为没有变更。
3.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本条关于送达的约定适用于仲裁机构对仲裁文书的送达。
第十一条 乙方代理义务终结
1.本合同项下乙方所代理程序完结,乙方代理义务终结;
2.甲方起诉后/提起仲裁请求,因任何原因撤诉/撤回申请的,乙方代理义务终结;甲方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因任何原因撤诉/撤回申请的,乙方代理义务终结;若存在反诉/反请求的,则本诉和反诉均撤诉的,乙方代理义务终结;
3.无论哪种原因导致乙方代理义务终结的,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在甲方委托代理的程序超过一个的情形下,后续程序未发生,若律师服务费系按代理程序分别计费的,后续程序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不再支付;若律师服务费系一并收取的,则后续程序未发生,不影响乙方律师服务费的金额和收取。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 任何一方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至(四)项情形,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双方委托关系的,则双方同意按乙方已实施的法律服务工作相应合理地结算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
2. 任何一方若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则应按下述约定执行:若系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当继续支付(若系风险提成服务费,视为提成条件已经具备),作为对乙方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若系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甲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乙方无权再收取。
3、就本条上述两项约定内容的含义,乙方已专门向甲方作出说明,甲方已了解两项约定的含义,并予以认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向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订立于2017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自然人公民身份号:
地址:
邮箱: ;
电话:(办公) 、(移动)
乙方: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勇 签约代表: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17幢24楼;
邮箱:792952666@QQ.COM
电话:(办公)42870866(移动)1350835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