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原告 :但****,男,1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云*****号,身份证号码:5102*****592,联系电话:15213407053
被告:伍***,男,196****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84号,身份证号:51*******30,联系电话:135****8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负责人:周石 联系电话:023-63701595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重庆国际商务中心17楼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9321元,误工费2800元,交通费1000、护理费21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合计19271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第一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6年10月04日06时30分许,被告****驾驶牌号为渝C***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省道207惠美鞋业路段时,与原告但**驾驶的牌号为渝***5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接触后又使其与路旁****停放的渝C3****9小型轿车接触,导致,三车受损及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第5001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交通规则致使原告***孟受伤,造成原告误工,也给原告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应当承担其侵权责任后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诉请如前,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二二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及赔偿清单:
1, 治疗费:9321元
2, 误工费:28天*100=2800元
3, 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
4, 交通费:1000元
5, 护理费:100*21=2100
6, 营养费:1500
7, 伙食补助费:50*21=1050
合计:19271元
证据1,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被告伍家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2,医院病历,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