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百君(合川)刑字(2017)第 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刑事辩护、代理)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
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百君(合川)(2017)刑字第 号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 勇,主任
甲方因涉及刑事法律事务决定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辩护或者代理,双方就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下述案件当事人(与甲方系 关系)在所涉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中的辩护人或代理人:
1.案件性质: ;
2.案件当事人: ;
3.案件处理程序: 。
甲方的委托权限,以甲方或者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确认。
第二条 承办律师
1.承办律师系乙方指派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其辩护人的律师。
2.乙方指派 律师为承办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中所述法律服务,于必要时,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更换承办律师。
3.根据办案的需要,承办律师可以指定其他律师协办本案的相关事务,特别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等,协办律师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
1.双方均认同委托案件系疑难、复杂案件,就本合同约定之法律服务,甲方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 元(¥ 元),在本合同订立后 3 日内支付。
2.甲方以银行转账或者汇款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应支付于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账号:1602060120010002975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上什字分理处
3. 甲方如果以现金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应前往乙方位于合川区玫瑰园17幢24楼的财务室支付,付款同时取得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4.
甲方不得向承办律师或协助承办律师工作的乙方人员支付律师服务费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但本协议约定由承办律师报销的差旅费或承办律师先行代乙方垫付的合法费用除外。
第四条 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代理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前往重庆市合川区范围以外处理受托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承担,由代理律师据实向甲方报销。
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法律事务,若需发生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专家论证费、翻译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权利及配合事项
1.甲方发现承办律师不能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2.原则上,乙方及承办律师只接受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的复印件,不保管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的原件。开庭需要的证据原件,由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负责带至法庭。
3.甲方有权要求承办律师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为其承担保密义务,并在结案后的合理期限内保证对本案情况的合法披露不致对甲方造成损害。
4.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因甲方提供不真实的案情和案件材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当积极配合承办律师办案。因甲方怠于提供协助,或者能够提供而未提供承办律师必需的案件材料,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甲方如未履行约定的费用支付义务,承办律师可以暂停职责,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和承办律师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8.甲方有义务向承办律师提供其所知悉的证据线索,并协助承办律师调查取证。
第六条 承办律师的权利和职责
1.承办律师有权向甲方了解案情,并要求甲方向承办律师如实陈述案件情况,提供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以帮助承办律师客观、真实地了解案件情况。
2.承办律师有权要求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案件材料为真实全面的材料,无隐瞒和恶意删减篡改,无法律上的瑕疵,必要时,承办律师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书面保证。
3.除非甲方明确表示不同意,乙方或承办律师有权从有利于甲方或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向新闻媒体披露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但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为履行自身义务、在不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披露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有关案件材料。
4.承办律师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
5.乙方同意并保证,当承办律师因身体原因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另行指派恰当的律师作为承办律师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七条 诉讼风险提示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承办律师已经向甲方充分说明本项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特别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处理结果,除受甲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影响外,还将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举示的证据的影响,以及承办法官主观认识的影响,乙方及承办律师对案件结果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甲方在本项诉讼中的愿望和诉求,可能因不可归责于乙方及乙方承办律师的原因而难以得到满足。
第八条 保密事项
乙方及承办律师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应主管单位的要求提供案件材料,为研究案情而向本所其他律师披露有关案件材料,为组织专家论证而向有关专家提供案件材料,为学术研究的需要使用有关案件材料,在司法机关已经公开案件的情况下对已公布部分案件材料的任何公开使用等,均不属违反此项保证。
第九条 乙方义务终结
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案件处理程序终结即视为委托事项完成,乙方的义务即履行终结。若本合同约定的案件处理程序为多个程序,在第一个程序终结后未进入下一个程序的,也视为乙方的义务履行完毕。
无论哪种原因导致乙方义务终结的,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在甲方委托乙方的程序超过一个的情形下,后续程序未发生,若律师服务费系按代理程序分别计费的,后续程序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不再支付;若律师服务费系一并收取的,则后续程序未发生,不影响乙方律师服务费的金额和收取。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 任何一方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至(四)项情形,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双方委托关系的,则双方同意按乙方已实施的法律服务工作相应合理地结算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
2. 任何一方若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则应按下述约定执行:若系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当继续支付(若系风险提成服务费,视为提成条件已经具备),作为对乙方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若系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甲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乙方无权再收取。
3、就本条上述两项约定内容的含义,乙方已专门向甲方作出说明,甲方已了解两项约定的含义,并予以认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双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一方向对方发送有关通知或者相关文件,如果受送达一方拒绝签收,或者送达一方认为必要时,送达一方可以按本合同尾部载明的地址、邮箱、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以邮政、快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并且自发出之次日起视为已经送达。
2.如果一方需变更地址或者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变更通知到达对方之前,视为没有变更。
3.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本条关于送达的约定适用于仲裁机构对仲裁文书的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向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订立于2017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自然人公民身份号:
地址:
邮箱: ;
电话:(办公) 、(移动)
乙方: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勇 签约代表: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17幢24楼;
邮箱:chenganglvshi@foxmail.com;
电话:(办公)42870866(移动) 。
点此下载文本
合川龙朝斌律师整理20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