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家事、法务之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明确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由此可见,“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是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
2、在法院作出以房抵债裁定前,一方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提出了异议且明确反对法院直接裁定以房抵债,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直接以房抵债未见明确意思表示。这种事实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房抵债“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的要求。
3、以当事人双方在以房抵债裁定作出后的行为并不能推定其事前均同意以房抵债的事实。以房抵债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系对法院以房抵债裁定作出后造成事实加以接受,并非是当事人双方同意执行法院裁定以房抵债。换言之,当事人双方的这种事后接受,并不能推定其事前即同意以房抵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247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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