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的拒捕行为不应当认为是妨碍公务 - 成功案例 - 合川律师_法律咨询_刑事辩护
合川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合川龙朝斌律师网>成功案例 >正文

嫌疑人的拒捕行为不应当认为是妨碍公务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2-27 16:55:21

嫌疑人的拒捕行为不应当认为是妨碍公务
 
【审理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案由】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
【辩护律师】龙朝斌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左某某接到陈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交易,后陈某通过微信向左某某支付毒资150元人民币,左某某去至约定地点将毒品卖给陈某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将陈某抓获,民警在对左某某实施抓捕过程中,左某某持刀拒捕,朝民警捅刺,并划伤民警朱某后逃离现场,民警杨某、吴某也在抓捕过程中受伤。后民警从陈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0.08克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0.29克,从左某某遗留现场的铁盒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共6.22克。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左某某接到杨某1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交易,后杨某1通过微信向左某某支付毒资150元人民币,左某某去至约定地点将毒品卖给杨某1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将杨某1抓获,后对左某某实施抓捕,左某某持刀拒捕,并窜上一辆停在路边的出租车,欲驾车逃跑,因司机持钥匙下车,逃跑未遂,后左某某持刀下车,继续抗拒抓捕,持刀朝民警捅刺,被民警开枪击伤腿部后抓获。后民警从杨某1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0.08克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27克,从左某某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0.12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涉嫌罪名】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贩卖毒品,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律师辩护】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并审阅全案材料后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6.22克毒品并无证据证明属于被告人所有;2.被告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实施拒捕行为,不应单独定妨害公务罪,本案只能定贩卖毒品罪;3.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从其身上搜查出的甲基苯丙胺7.2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85克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中,依法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某贩卖毒品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和犯罪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6.22克毒品应计入被告人的贩卖毒品数量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该6.22克毒品系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到的,并不能证明该毒品属于被告人左某某,故本院对该指控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左某某因为贩卖毒品犯罪被发现而持刀抗拒抓捕,只是为了逃匿而实施的本能的抵抗行为,在主观方面上是贩卖毒品这一犯罪目的的延续,客观上抓捕行为也是被告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当时延续的紧密抓捕行为,而不是另起犯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因此不宜将被告人的暴力抗拒抓捕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故本院对该指控罪名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合川龙朝斌律师收集整理
                                           13508356208(微信同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