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8-18 16:23:34
来源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0674号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14年5月入职某公司并在入职员工手册培训确认签字表上签字确认,该签字表上载有“我已接受员工手册培训,对员工手册上的内容悉知并认可。”员工手册规定,“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若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如员工有计划生小孩,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如员工计划外怀孕,应在发现自己怀孕后48小时内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生育保险申报以及员工工作安排等准备工作。如员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属于违背公司诚信原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王某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上填表人申明处载明“1、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2、保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3、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助。”王某在申明人处签名确认。王某在婚姻状况一栏勾选未婚,而结婚证显示其于2010年登记结婚。
2015年5月王某进行产检得知怀孕一事,于2015年9月告知某公司。
2015年11月10日,某公司出具《员工开除通知书》,以王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予以除名处理。
2016年1月8日,王某产下一名男婴。
王某仲裁请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正常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具的使用权,支付王欢欢工资、加班费等。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加班费,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
典型意义
入职时对婚姻状况作出不实陈述,是否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欺诈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和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虚假入职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其中,“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无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在入职时对自身婚姻状况作出不实陈述,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
律师建议
相关用工单位以及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民主程序制定相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必然建立于双方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之上。因此,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杜绝欺诈行为,以便用工单位更好地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建立和谐用工关系。
合川律师
合川龙朝斌律师
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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